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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建屋於出售原自住用地後2年內建造完成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用住宅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或先購買自用住宅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土地,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指出,有民眾詢問,如果是購地自行建屋的話,是不是就無法適用了?對此,財政部有發布解釋,土地所有權人購地建屋,於購買土地辦竣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興建之房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仍可適用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因為是規定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須建造完成,所以如要適用重購退稅,對於新購買土地及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的時間點應該特別注意。

民眾如有對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有所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稅務局或稅務局埔里、竹山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