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志彬/台中報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破獲「得○公司」及負責人周○○等人非法清運、收受、堆置及處理事業廢棄物,堆置混合物數量逾3萬立方公尺,
其中廢木材逾百萬公斤,不法利得逾新臺幣2,300萬元,經溯源追查相關犯罪嫌疑人,於114年9月23日將法人「得○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周○○等相關犯罪嫌疑人共計172人依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第46條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月28日偵查終結後,起訴「得○公司」及負責人周○○等104人(其餘67人緩起訴及1人不起訴處分)。
犯罪嫌疑人周○○為「得○公司」實際負責人,查「得○公司」(原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因非法設置廢棄物貯存場、轉運站,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4月間廢止許可(涉廢棄物清理法案於112年2月間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起訴在案),周○○遂於110年間以停車場用途名義,
向不知情地主承租臺中市沙鹿區某地號土地,並於113年起將該土地非法設置成廢棄物轉運站,以低於行情價格,向不特定環保業者(含合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業者)非法收受、堆置及處理廢木材、土木或營建混合廢棄物後,再透過借牌方式,夥同具合法清除廢棄物資格之「隆○公司」及負責人林○○名義及車輛,以不實申報方式,將上述場址內之廢棄物非法清運至不知情之合法機構進行再利用或處理。
本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威股)檢察官劉志文指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及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於113年8月間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25紙,兵分12路執行專案搜索,
於現場查扣手機、隨身碟及相關帳冊資料,請回23人到案製作筆錄,經地檢署複訊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得○公司」周姓負責人羈押獲准,並裁定其餘人等以新臺幣1至1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本案後續依照搜索扣得資料擴大追查清運業者,陸續通知其餘涉案人到案製作筆錄後至地檢署複訊說明案情。
保七總隊呼籲,廢棄物清除應循合法管道,環保業者收受廢棄物亦應循合法程序處理,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執法單位必將依法究辦;若民眾發現環保公害案件或違反環保法令情事,請立即撥打市府1999市政服務專線或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全國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共同維護環境永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