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使用機構者及其家屬照顧及經濟負荷,強化對入住機構住民之經濟協助。衛生福利部自115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由每年12萬提高至18萬。補助申請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3月1日止 。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應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並符合該機構設立許可之收住對象及床位使用規定。前開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資格、長照需要等級及補助月數認列方式: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1)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A.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者。
B.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
C.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
(2)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11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核定在案,且仍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應續依原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制度辦理,並得依本方案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三)檢附文件:
1.申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申請書所載審核所需文件;惟受理機關已掌握或得查調之核定資料,得逕依該資料審認,免由申請人重複檢附。實際入住期間、收費金額及繳費情形,得由地方政府於核撥前向住宿式服務機構查調,或由機構依地方政府指定格式定期造冊提供;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家屬或機構補充相關佐證資料。
2.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者,除申請書外,應檢附地方政府核定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受理機關得逕依已掌握之核定資料審認,免由申請人重複檢附。縣府聯絡窗口為金門縣老人機構請洽蔡先生082-318823轉67519;金門縣身障機構請洽王小姐082-318823轉67535。
承辦 科長 副處長